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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对台湾海基金会委托送达台湾地区有关法院诉讼文书暂不予接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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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法办(2002)302号
【发布日期】 2002-10-24
【实施日期】 2002-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不少人民法院收到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称台湾海基会)的函件,委托送达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诉讼文书。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两岸法院间相互送达诉讼文书事宜作出规定之前,各地人民法院对收到的台湾海基会的此类函件,一律不予接受,并予以退回。同时请将有关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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