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查封及转移的判决、裁定与济南市房产管理局的协助执行工作紧密地衔接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现就规范房产查封及转移的协助执行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房产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统一接收各级人民法院房产查封、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所附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工作委托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各区房产管理局及其他单位不再接收人民法院有关房产查封及转移的法律文书。
二、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房产情况,一级房屋档案在市房管局的,由登记中心调档认定,协助法院执行;一级房屋档案在区房管局的,由登记中心通知区房管局在两日内将房屋档案提交登记中心认定后,登记中心协助法院执行。
三、人民法院查封及转移房产应向济南市房产管理局送达规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所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写明查封、转移房产的下列情况:房屋产权单位(人)、房产证号、坐落、查封范围等。
四、被查封、转移的房产,因产权单位(人)没有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产证、房管部门没有该房产档案资料,不能确认产权归属或在建中的房产,人民法院可以向登记中心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档备查,登记中心不再为被查封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因《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被查封、转移房产的产权单位(人)、房屋坐落与产权档案资料不符、该房产已经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产权转移或房产已拆除而无法协助执行的,登记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及时做出变更或解除。
六、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或执行完毕后,不需要继续查封和房产转移的,应及时向登记中心送达解除查封和房产转移通知。
七、各级人民法院和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应严格手续,规范程序,相互支持配合,以确保房产查封及转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本通知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