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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政函[2012]51号
【发布日期】 2012-06-18
【实施日期】 2012-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2]51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渝农文[2012]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生产所在地”是指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具体生产地点。

  二、对已取得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其持有的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免于提交《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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