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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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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彭水府发(2007)63号
【发布日期】 2007-12-08
【实施日期】 2007-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深化我县林权制度改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重要意义,增强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的责任感
  森林分类经营是实施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林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满足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两大需求的重要途径,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经营、促进公益林保护、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解决林业投入不足的有效办法,是统筹城乡发展,建立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生态文化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工作不仅是加快全县林业发展、建设生态经济强县、实现生态文明的需要,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全县的统一要求,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县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根据社会对森林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的不同需求,按照林业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律,从森林分类入手,优化资源配置,明确界定政府与森林经营者的责任,着力建立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实现林业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对接,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林业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发展必须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正确处理林业生态体系建设与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关系,注重生态建设又不忽视产业发展,提高林业生产力和整体产出功能。
  2.坚持“全社会办林业”的原则。大力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依法参与森林分类经营及管理。
  3.坚持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注重森林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协调性、统一性,科学合理地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
  三、森林分类经营的经营方向
  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森林主导功能的区别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制定相应的经营措施,确定不同的经营方向,为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依法科学经营森林,促进林业发展,构筑林业三大体系奠定基础。
  (一)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以下简称“重点公益林”)和地方(一般)公益林(以下简称“一般公益林”)。经国家核准的我县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为67.24万亩,地方一般公益林为105.25万亩,主要分布于乌江两岸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重点公益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严格实行保护措施,不得实施以经济效益为目的的采伐,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防护功能。公益林的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费以国家投入为主,一般公益林以市、县、乡人民政府投入为主。
  (二)商品林。我县商品林共120.91万亩,重点是用于定向培育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一般用材林和经济林。在管理上主要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管理,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商品林可依法以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等形式转入经济实体和个人,实现集约经营,创造出最佳效益。国家从2008年起对商品林不再给予管护费补助,由林主按照《森林法》等相关规定自行落实管护措施。
  四、森林分类经营的建设要求
  从2008年1月起,全县对森林实施分类经营管理。要在2006年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的基础上,对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商品林面积分解落实到林权权利人和山头地块,进行造册、登记、制图,对重点公益林还要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合同,对商品林要进行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措施,细化目标工作任务,落实专人,扎实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确保2008年起顺利启动并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一)大力开展宣传。各乡镇要开展多形式、宽领域、深层次、求实效的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明白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重大意义,让商品林经营者明白商品林的管理政策,让各乡镇干部特别是农业服务中心的干部清楚本辖区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一般)公益林、商品林的面积和分布情况,让林农清楚自己的森林、林地类别,清楚自己的森林、林地对应的森林分类经营政策。
  (二)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县林业局要制定统一实施方案,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乡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技术培训,确保全面完成森林分类经营各项基础工作。
  (三)分解落实各类森林面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各类森林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和林权权利人,做到图、表、册三统一。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要尊重林权权利人的意见,凡林权权利人不愿接受森林分类区划结果的,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可报县林业局批准后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县政府和市林业局备案。
  (四)公示商品林。在分解落实面积的基础上,将商品林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以增强森林分类结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订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从2008年起,对国家重点公益林按新的体系实施管护。集(个)体林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林由县林业局与国有林场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由全县统一印制)。同时取消原有的天保工程管护费划拨方式,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费落实到林权权利人,也可以采取林权权利人委托实施集中管护(须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的方式进行。对商品林的管护,由林主自行负责,政府不再给予管护经费补助。
  五、森林分类经营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原林改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机构、人员和工作措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资源管理。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为了对公益林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对商品林坚持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防止一些片面理解森林分类经营政策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特别是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商品林仍要执行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等相关政策。要进一步加大林政执法的力度,坚决查处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三)严格工作考核。该项工作纳入2007年天保和林业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于2008年1月10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县林业局,并作为落实2008年公益林管护费、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商品材采伐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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