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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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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策发〔2007〕184号
【发布日期】 2007-08-29
【实施日期】 2007-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发(2007)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此,对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的公路用地上的林木,其更新采伐由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非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林木权属不属于路政单位、不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其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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