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发(2007)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此,对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的公路用地上的林木,其更新采伐由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非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林木权属不属于路政单位、不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其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