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黄石、荆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7)民四他字第4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61号《关于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黄石、荆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黄石、荆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