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法院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6)民四他字第4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粤高法民四他字第11号《关于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法院判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国与澳大利亚联邦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