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个人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沙特阿拉伯王国: 1. 扎卡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