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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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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8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城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违规举报和奖励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举报人以电话、电报、传真、信函、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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