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坪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领域实施“五大环节”(即立项环节、规划环节、用地环节、设计环节和验收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的工作制度。即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由主办部门会同各协力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实施的审批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的范围是:沙坪坝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由各主办部门在配套实施办法中明确)。 以下建设项目暂不纳入改革实施范围:①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工程;②抢险救灾、临时建筑工程。 第四条 上述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实行有限并联(合并)审批。区计委为立项环节的主办部门,区规划分局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部门,区国土分局为用地环节的主办部门,区建委为设计和验收环节的主办部门;区市政委、区交委、区农水局、区文广新局、区环保局、区人防办、区气象局、区消防支队等为区级协办部门;市发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消防总队、市市政委、市人防办、市交委、市文化局等为市级协办部门。 第五条 主办部门对纳入相关环节的主协办项目、审批依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办事程序、附带收费项目及要求、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等统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公示,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第六条 主协办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按照主办部门牵头协商,区法制办协调,区政府依法裁决的顺序进行。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主办部门窗口提出申请。主办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核对,符合公示要求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材料,并当场填写接受凭证,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在提出申请前,申请人可自愿将项目申请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初步设计图纸提供区计委、区规划分局、区建委预审,预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主办部门审查告知 主办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履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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