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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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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06]49号
【发布日期】 2006-11-23
【实施日期】 2006-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实施范围

  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中,其承包土地被政府按有关规定征用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为社会保障实施对象。

  二、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是指政府为被征地的大龄农民解决养老后顾之忧所建立的养老保障制度。

  1参保条件

  在征地时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以上,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2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按每一个被征地农民情况分别计算,即每个人养老保障基金缴费总额,等于参保时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减去参保时本人年龄(男不足60周岁按60周岁计、女不足55周岁按55周岁计)后乘以12个月,再乘以养老保障月待遇标准。全市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差不足四年的(含超过全市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员),按四年计算。

  3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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