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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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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文备[2006]41
【发布日期】 2006-11-23
【实施日期】 2006-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

渝文备[2006]41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规划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行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公示,是指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在作出规划行政审批、许可前,决定将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有关事项公开征询其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重庆市规划局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公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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