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