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 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 第七条修改为:“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沿海的鳗鱼苗的捕捞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