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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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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发布日期】 2006-11-20
【实施日期】 2006-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 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  一、《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二、《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
  第七条修改为:“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沿海的鳗鱼苗的捕捞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三、《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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