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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实施贴纸认证改革事〉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婚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10-20
【实施日期】 2006-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实施贴纸认证改革事〉的通知》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6〕16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实施贴纸认证改革事〉(领八函(2006)491号)的通知》(民办函[2006]180号)转发给你们。贴纸认证已于2006年9月1日在我驻外使领馆正式启用,正式启用后将预留半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贴纸认证与现有公证防伪纸认证两种方式并存有效。自2007年3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将全部采用贴纸认证方式,不再使用公证防伪纸办理领事认证。各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在接受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时,应认真审查,做好婚姻(收养)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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