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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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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农通〔2006〕150号
【发布日期】 2006-10-16
【实施日期】 2006-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农通〔2006〕150号


  为了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规定,市农林渔业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2006年10月16日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市政府安排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报、拨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无公害叶菜生产基地、无公害生猪生产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
  第四条 《办法》中所称的已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猪生产基地、叶菜生产基地,是指2006年6月15日前已取得无公害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基地。
  《办法》所称的尚未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猪、叶菜生产基地,是指2006年6月15日后取得无公害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基地。
  《办法》所称的新建养猪基地、水产品建设项目,是指2006年6月15日后建成投产的基地或项目。
  《办法》所称的合作联营的生产基地,是指与我市企业建立稳定供销关系,生产的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市外规模化无公害种养场。
  第五条 市农林渔业局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中,除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负责与认定为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企业签订有关协议。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扶持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农林渔业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二)负责审核安排年度扶持资金预算;
  (三)负责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市农林渔业部门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专户;
  (四)监督检查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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