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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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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9-25
【实施日期】 2006-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郑政[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在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要坚持“为民办事”与“惩治违法”相结合的原则。在为群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追缴其拖欠的有关规费。
  三、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况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持本意见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界定为历史遗留问题后,按本意见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意见规定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载明房改房、商品房等房屋类别,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类别,依法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于2001年8月15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实施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产权无争议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尊重历史事实、解决遗留问题、依法登记确认、追究违法行为的原则,依照本意见处理。
  一、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有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或国有土地来源清楚、无争议的房屋
  (一)在旧城改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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