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互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6]6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根据《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6]117号)分阶段检查的要求,为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根据建办城函[2006]117号文要求,互查工作重点对风景名胜区近一年来在理顺管理体制、查处违章建设、规划编制与报批、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化标志标牌设置等五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方式 采取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单循环互查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检查组之前,首先完成自查工作。互查省份名单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与各地协商确定。 检查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考评和资料查阅三部分。 三、检查时间 综合整治互查时间集中安排在2006年11月至12月份,具体时间由检查小组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备案。 四、人员组成 为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要求每个检查组由一位厅(局)级领导带队,成员由省级主管部门和本地区内风景名胜区的业务骨干3至5人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