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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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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所附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自即日起废止。
  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照《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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