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明胶(以下简称“明胶”)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检验,贮存与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从事明胶生产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明胶生产企业负责人是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确保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明胶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明胶生产企业应选址于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士飞扬和积水。厂区周围环境立当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 在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八条 厂区要合理布局,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划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按卫生要求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和消洁区。一般作业区为:原料库,原料处理工序(膨胀,酸化,水洗),成品库等区域准清洁区为:萃取,过滤,浓缩工序等区域;清洁区为:胶液凝冻,烘干,粉碎,半成品贮存,混配,包装工序等区域。 第九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系统及其他辅助建筑和设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