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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06〕79号
【发布日期】 2006-05-08
【实施日期】 2006-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按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04)69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等政策措施,努力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防治工作模式,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5年11月,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郑州召开了示范区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了示范区经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积极推动示范区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和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按照《指导方案》要求,我部决定对示范区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示范区工作办公室按照《2006年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以下简称“督导方案”,见附件)开展自查,填报相关数据和信息,于2006年5月底前将2006年督导考评示范区自查表(附表1)、示范区最佳案例和典型经验总结材料、2005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2006年度工作计划等报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要根据督导方案的要求,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示范区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填报完成督导方案中省级督导考评表格,连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示范区的自查资料一并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三、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将于2006年6-7月组织国家级联合督导考评组,对部分示范区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四、本次督导考评结果将向全国通报,对综合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督导考评结果较差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对仍不合格者,将取消示范区资格。
  联系人:王冬梅 高燕 陈清峰
  电话:010-83157864  电子邮箱:scaids@chinaaids.cn
  邮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801室  邮编:100050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
2006年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一、目的
  为了解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2005年工作开展及国家防治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示范区扩大干预和治疗覆盖面,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督导考评方案。
  二、督导考评方式
  本次督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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