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四月六日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二00六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市长 林秀山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齐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中、省直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同级政府辖区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