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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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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发布日期】 2006-04-06
【实施日期】 2006-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业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四月六日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二00六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市长:林秀山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农村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和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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