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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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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第17号令
【发布日期】 2006-04-08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登榜
二OO六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整洁的城市形象,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标志、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三条 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第四条 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各类窨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第五条 道路铺装率为100%,城市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第六条 城区不应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立压水井、水池,不得沿街安装自来水龙头。
  第七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从事加工、经营、堆物、搭建。
  第八条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施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第九条 主次街道、城市广场、公共场所无占道经营,门面一律以门沿为界,不得出店经营或摆放物品。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载运容易散落、流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飞扬洒漏,污染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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