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2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政策性贷款)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四川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署的《加快西部大开发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贷款概念) 政策性贷款是指开行向融资平台提供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大额项目贷款。政策性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重大产业化、城乡一体化和文、教、卫等领域建设项目的资本性投入。 第三条(运作机制) 政策性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严格划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原则,逐级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偿机制和问责机制。 政策性贷款的运作以市政府确定的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融资平台接受成都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是成都市利用政策性贷款的组织、管理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政策性贷款投向,审定政策性贷款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办法; (二)审定政策性贷款滚动实施计划; (三)审定项目调整方案和指导融资平台建设; (四)审定向开行推荐的政策性贷款项目; (五)协调落实政府增信的具体方法和机制,协调处理贷款借、用、还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