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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办学条件等有关问题核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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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发厅〔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办学条件等有关问题核查情况的通报
 

  2005年度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基本办学条件和独立学院资产权属核查工作基本结束。经核查发现,部分独立学院办学条件不达标,资产未过户,个别独立学院至今仍靠租赁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办学。为促进独立学院改善办学条件,防范办学风险,我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的精神,对自有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资产尚未过户的独立学院以及对因统计报表填报错误,或因计入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导致办学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77所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予以通报批评。现具体通报如下:
  一、对完全靠租赁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办学的6所独立学院(名单见附件1),原则上2006年度不安排其招生;高等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地区,可视情况安排其招生,但招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去年实际招生数的一半。
  二、对自有土地、教学行政用房均不达标的5所独立学院,及自有土地或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的33所独立学院(名单见附件2),2006年度安排的招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当年的毕业生数或去年的实际招生数。
  三、对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189所独立学院(名单见附件3),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因统计报表填报错误或因计入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而导致了办学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77所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名单见附件4),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上述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管理,督促其通过整改尽快充实办学条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督促有关独立学院尽快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我部将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规范健康发展。

2006年4月30日

  附:
完全靠租赁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办学的6所独立学院名单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自有土地、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的5所独立学院和自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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