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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规发[2006]147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规发[2006]147号)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开拓农村市场,商务部、财政部决定继续对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和《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要求,已在商务部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经批准在县级(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地级市、地区、师,下同)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流通网络、发展新型流通业态的建设项目,可享受资金支持。包括建设区域性配送中心(含具有配送功能的中心店,以下统称配送中心),以及开办农家店,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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