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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东桑西移”工程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项目建设规范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运发[2006]211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关于“东桑西移”工程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项目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方针,巩固发展我国特有的茧丝资源优势,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的通知》(商运发[2006]190号)的精神,现对“东桑西移”工程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建设项目提出规范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06年商务部“东桑西移”工程将专项安排蚕桑基地建设项目,支持50个龙头企业建设50万亩桑园、7500个养蚕大棚、2500个小蚕共育室,推广7500万片方格蔟;支持50个配套蚕种场更新改造制种仪器和设备。
  二、建设标准
  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项目:应建设桑园面积不低于1万亩(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主),每亩桑园合理栽种桑苗;应示范建设养蚕大棚150个,每个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可按相应个数和面积折算);应示范建设小蚕共育室50个,每个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可按相应个数和面积折算);应推广150万片方格蔟,每片方格蔟不低于156孔。上述内容建设应于2005年10月份以后进行。
  与基地配套改造的蚕种场,更新改造的有关设备可以是:催青类、养蚕类、上蔟类、制种类、浴种类、消毒防病类生产设备与器具。设备更新改造应于批复项目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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