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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5-10-17 07:39   点击量:1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恶意磋商型
这是最为典型的缔约过失情形。指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进行磋商,实际上并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典型案例包括:虚构合作项目骗取对方前期投入资金;以签订大额订单为诱饵获取竞争对手商业机密;故意拖延谈判进程以阻碍对方与其他方合作等。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可能构成商业欺诈。例如某建材供应商为阻止竞争对手获得工程项目,假意与开发商进行长达数月的采购谈判,导致竞争对手错失备货时机,最终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
二、隐瞒重大事实型
在合同磋商阶段,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与合同订立相关重要信息的义务。若故意隐瞒可能影响对方缔约决策的关键事实,则构成缔约过失。具体表现为:隐瞒标的物重大瑕疵(如房屋存在结构性裂缝);隐匿主体资质缺陷(如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披露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风险(如拟出租房产已被列入拆迁范围)。某医疗器械公司未告知产品注册证即将到期的事实,导致经销商大量备货后无法销售,法院判决赔偿全部库存损失及推广费用。
三、违反保密义务型
在缔约接触过程中,当事人可能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此时即使合同未最终成立,泄露或不当使用这些信息仍需承担责任。常见情形包括:未经允许将对方提供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身产品开发;公开披露谈判中获知的经营策略;利用客户名单挖走合作方重要客户等。某餐饮连锁企业在特许经营谈判中,获取加盟申请人独创菜品配方后擅自使用,最终被判赔偿研发费用及侵权所得。
四、中断缔约程序型
当缔约进程已使对方产生合理信赖时,无正当理由突然中断谈判可能构成过失。判断标准包括:谈判持续时间(如超过6个月);已达成阶段性成果(如签订备忘录);对方已进行实质性准备(如专项设备采购)。某影视公司收到剧本大纲后多次要求修改并承诺签约,创作者辞去工作专职修改半年后却被无故拒绝,法院支持了创作者主张的收入损失赔偿。
五、特殊主体责任型
特定情形下,具有专业优势或特殊地位的主体需承担更严格的缔约注意义务。包括:专业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导致投资损失;政府部门违规承诺优惠政策引诱企业投资;中介机构隐瞒房屋抵押状况促成交易等。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融资企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致使投资方误判风险,最终需连带赔偿本金损失。
六、要约撤回不当型
根据《民法典》第476条,要约人在特定条件下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是撤回不可撤销的要约(如明确承诺期限);二是撤回要约时未采取合理通知方式,导致对方不知情仍履行准备。某建筑公司向材料商发出带三个月有效期的采购要约,却在两周后未正式通知即与他人签约,需赔偿材料商为备货产生的仓储费用。
七、格式条款过失型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导致对方忽视重大权利义务条款的,可能被认定存在缔约过失。典型表现有:未采取醒目方式标注免责条款;对专业术语不作通俗解释;故意将重要条款置于不易注意的位置等。某健身会所合同中将"会员卡概不退费"条款用浅色小字印刷,消费者因伤病要求退卡时,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并判令部分退款。
八、违反前期协议型
在正式合同订立前,当事人可能已达成意向书、谅解备忘录等前期文件。无正当理由违反这些文件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如独家谈判期约定),同样构成缔约过失。某地产开发商在排他性谈判期内擅自与第三方签约,被判赔偿原合作方前期设计费用及合理利润。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如考察费用、准备工作的实际支出);间接损失(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预期收益);合理费用(律师费、评估费等)。但需注意,预期利益赔偿不得超过违反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
司法实践中认定缔约过失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如告知、保密、协助等);二是主观存在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造成实际损失;四是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应注意保存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新型缔约过失形态不断涌现。如网购平台商家虚构库存信息诱导下单;直播带货夸大产品功效诱导冲动消费;算法定价系统故意对老客户抬高价格等。这些行为都可能被纳入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制范畴。
企业防范缔约过失风险的建议:1.建立规范的合同谈判流程,重要沟通留存书面记录;2.对重大信息披露建立双重审核机制;3.定期开展缔约诚信专题培训;4.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项目的磋商过程;5.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有效弥补了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权益保护的空白,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商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相关法律规则也将持续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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