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这些变化你必须知道!2024 年 7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公司法自 1993 年制定以来的第六次修改,改动幅度较大,新增和修改众多条文,对公司运营、股东权益、市场秩序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下面就为大家梳理其中的关键变化。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调整在 2013 年,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然而在实践中,出现了认缴出资期限过长、“天价出资”、“空壳公司” 等问题,影响了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为此,新公司法做出调整,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同时,为了让存量公司平稳过渡,设置了 3 年过渡期 。即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出资期限不足 5 年的,无需调整;超过 5 年的,需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 5 年内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则应当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全额缴纳股款 。这一改变旨在增强公司资本的确定性,保障债权人利益。 二、一人有限公司限制放宽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原有限制 。以前,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如今,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多家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还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再投资设立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甚至允许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设立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这一调整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经营灵活性。 三、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一)法定代表人规定变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变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并且对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辞任后的处理做了明确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这一修改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可选范围,完善了相关制度。 (二)董事会相关调整除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外,其他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至少设一名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若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不再设上限 ;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且没有职工监事的也应当有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独立董事 。这些规定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多元化和合理化。 四、职工权益保障升级在集体合同签订事项上,新公司法增加了 “休息休假” ;在民主管理制度方面,首次明确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在公司决策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时,增加 “解散、申请破产” 事项 。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对职工权益更全面的保护,促进企业内部和谐稳定发展。 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新公司法拓展了 “公司人格否认” 制度,增加 “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针对一人公司,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若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有效规制了股东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新公司法的这些变化紧密贴合市场需求,为企业发展和市场运行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股东还是普通员工,都应当深入了解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适应新的法律环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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