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驾驶员旁边的人也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只有驾驶员才能犯交通肇事罪,其实,这个认为是片面的,错误的。 案例:刘二娃(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马春花撞成重伤。刘二娃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刘大毛(刘二娃的父亲)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刘二娃便驾车逃走,马春花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刘大毛与刘二娃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我们看刘二娃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答案是肯定的,刘二娃成立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有人认为因为他们害怕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刘二娃才驾车逃走,刘大毛、刘二娃均不成立犯罪,刘大毛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再次,对刘大毛是否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答案是否定的。由于二娃15周岁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大毛并未完全支配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与二娃一起构成共同犯罪。他们之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是因为二娃由于年龄问题会被认定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大毛要为其行为负刑事责任。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解释》中,“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已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在法学界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学者认为应定包庇罪、也有学者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解释》的出台,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消除了困惑。根据司法解释,对刘大毛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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