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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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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2
【审批日期】 2013-11-2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ferfef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外国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均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间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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