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盘踞湘江流域多年,在湘江禁采河段大肆盗采河砂出售,鼎盛时期垄断了当地砂石市场,严重威胁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和通航安全。近日,由湖南省长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明、杨某辉等31人涉嫌非法采矿、寻衅滋事、重大责任事故一案,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正月初三,湘江新港码头附近水域,一艘装驳船突然船体大量进水快速沉没,一名跟船作业的工人身亡。

  经查,该船舶内部非法改装了吸砂设备,船员系无证驾驶,是一艘从事非法采砂的“黑船”。事发时因采砂设备突发故障无法排出吸砂带来的河水,加上超负荷载有800吨河砂,直接导致了船沉人亡的悲剧。随着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一个在湘江水域疯狂盗采河砂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沉船船主叫彭某明,原系望城航运公司职工,因长期旷工在外跑货运被单位开除。2012年,听闻砂石价格上涨,彭某明纠集了一帮无业人员,先后购置改装了12条采砂船舶,在湘江长沙、湘潭等禁采河段大肆盗采河砂出售,鼎盛时期垄断了当地砂石市场。

  熟悉彭某明的人都说他“胆子大,脑子活,镇得住场子,多大的单都敢接”,是当地谁都不敢招惹的“砂霸”。这回沉船事件,暴露的只是他庞大黑砂产业的冰山一角。

  实际上,彭某明不光是“胆子大”,对于执法监管,他还摸索出了一套应对之法:一是“挂羊头卖狗肉”,把吸砂设备安装在装驳船的船舱里面,执法部门仅从外观上看不易发现其中的猫腻;二是“起早摸黑”,专门挑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凌晨时段作业,两个小时内就吸满一船河砂,赶在天亮前转移到普通装驳船上,让执法人员很难调查取证;三是“分段盯梢”,各河段安排专人盯梢,一旦执法艇出动,就通风报信,快速转移打“游击”。

  由于盗采而来的黑砂成本低,产量大,供应稳定,彭某明成了砂场老板们心目中的能人、红人,对于抛过来的订单彭某明来者不拒,甚至敢先谈好价再照单采砂供货。

  取得主要市场份额和议价权后,彭某明仍不满足,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独霸当地砂石市场,他找一些“狠人”来壮大自己的势力。2016年6月,经人介绍,一个叫杨某辉的人引起了他的注意。杨某辉是当地有名的“狠人”,因为“讲义气”,经常为老乡提供食宿,笼络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两人认识后一拍即合,彭某明邀请杨某辉以入干股的形式加入他的非法采砂生意,为杨某辉一伙人提供食宿、花销;杨某辉则带队为彭某明处理各类纠纷,维持采砂秩序。

  2016年,彭某明的采砂船撞上一艘靠岸船舶,彭某明指使杨某辉等人采取恐吓、威胁手段,反而迫使对方船主赔偿5000元。2016年底,附近另一工地老板也购置了洗砂设备采砂,彭某明认为这抢了他的生意,遂指使杨某辉纠集人员驾车堵住工地出入口阻工,迫使该老板退出采砂行当。此外,遇到砂石款未能及时结算,发生采砂事故需要赔偿等场合,彭某明都会授意杨某辉带领众多马仔出面镇场子,进行暴力催债,恫吓受害人放弃或降低赔偿要求。

  至此,彭某明恶势力犯罪团伙完全形成,该团伙组织架构清晰,成员分工明确。为首的彭某明负责组织非法采砂,联系市场交易并豢养不法分子;杨某辉负责摆平矛盾纠纷,带队充当打手;其他成员分别负责盯梢望风、干扰执法、闹事镇场子。整个团伙在2012年至2019年间多次沿江实施非法采砂、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在湘江流域造成长期的生态破坏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将彭某明、杨某辉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移送长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成立了以检察长盛智为组长的专案组,在依法审查该案犯罪事实的同时,专案组于2020年1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并委托中立机构对彭某明团伙在湘江流域造成的环境损害和所需修复费用进行专业鉴定。

  “由于彭某明一伙非法采砂时间长,涉及水域广,参与人员众多,要完成上述量化鉴定绝非易事,需要进行大量的补充取证工作。”承办检察官介绍。

  为此,首先是确定盗采的河砂数量。彭某明等人十分狡猾,为逃避法律制裁特意不留下采砂底账。无法从来源端查明采砂量,专案组就想到从砂石的去向上下功夫,承办检察官逐个找到历年来与彭某明交易过的砂场老板谈话,核对砂场进货账目,根据各个砂场与彭某明的往来交易金额锁定了彭某明等人的非法采砂量。

  其次是如何确定非法采砂的地点,由于是流动作案,又受疫情影响,无法押解犯罪嫌疑人外出指认,很难认定当时作案河段精确位置。通过审查其他证据,专案组发现,在被立案侦查前,彭某明团伙曾被多次行政处罚,办案检察官硬是凭着一叠行政处罚材料,沿江实地排查走访,再结合通过远程视频让犯罪嫌疑人一一辨别指认采砂点,勾勒出一幅非法采砂的“犯罪地图”。

  经鉴定,2012年至2019年,彭某明等人在湘江水域非法采砂近75万吨,获利逾3000万元。作案河段为湘潭、长沙等地主要水源保护区,彭某明等人的疯狂盗采行为造成了河床结构破坏,水生物、矿产资源受损,水质下降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2020年8月,长沙县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

  为了斩断非法采砂的黑色利益链,该院对明知彭某明的砂石系盗采仍然“下单订货”的数名砂场老板以非法采矿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为此辩护方一度提出,砂场老板只是购买方,未参与盗采河砂的行为,不应涉嫌非法采矿罪而是涉嫌法定刑较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彭某明的砂石来自于河道盗采,仍以下单订货的方式为其提供销售渠道和资金支持,主观上在非法采矿的层面上有犯意的交流勾结,客观上对犯罪实行行为起到了鼓励、推动、帮助的作用,应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共同承担对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经过反复的法庭交锋,合议庭采纳了该检察机关的意见。

  在案件刑事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同时进行,该院起诉要求其中16名被告人共同承担侵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赔偿2400余万元;要求其中25名被告人(包括砂场老板)共同承担侵权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赔偿3000余万元,侵权赔偿总金额高达5498万元。

  2020年9月15日,长沙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明、杨某辉等31人分别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十二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部认定检察机关提出的侵权赔偿请求,责令被告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一审判决后,因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