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省乐山市住保部门的临聘人员刘晓龙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在2011年至2018年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消防工程公司和电梯工程公司给予的“提成”和“好处费”共76万余元。

  专案组一位办案人员一语道出刘晓龙的贪婪,“办事就收钱,他几乎已经到了雁过拔毛的地步。”

  动歪心思!临聘人员照样成巨贪

  今年52岁的刘晓龙是乐山市中区人,高中文化。10年前,刘晓龙以临聘人员身份进入原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现为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简称乐山市住保中心)物管科工作,从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监管等工作。

  2019年2月21日,经乐山市监委指定管辖,五通桥区监委对刘晓龙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进行监察调查,并于当日依法对刘晓龙采取留置措施。4月4日,五通桥区监委将刘晓龙涉嫌受贿的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5月24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五通桥区监委调查,2009年,刘晓龙以临聘人员身份进入住保局物管科工作,从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监管等,其管理对象是乐山市主城区所有物管公司以及各小区动用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企业,权力覆盖面广。

  长期以来,刘晓龙一直在负责维修资金资料的审核工作,要动用维修资金,资料的审核就必须从刘晓龙这里通过,其岗位成了维修资金审核的第一关。专案组干部魏钊政介绍:“实际上,刘晓龙的后面还有科长、分管副局长等层层把关,流程上卡得很严,想在审核上动手脚基本不可能,从这个角度来说,刘晓龙没有实质上的权力。”不过,刘晓龙是直接面对管理服务对象的人,他在审核上做不了手脚,却在“协调”上动了心思。魏钊政介绍说,10年间刘晓龙在自己的领域内“呼风唤雨”,向管理服务对象打招呼、收好处费,而管理服务对象几乎照单全办,也未进行过相关举报。

  好处费

  最多一笔收了近16万

  在同事们眼中,刘晓龙是个踏实肯干的老实人。不过,在原四川联华消防乐山分公司负责人余某某眼中,刘晓龙却变成了公司里不折不扣的“业务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联华消防乐山分公司为拓展消防维保和消防维修业务,时任公司负责人的余某某和刘晓龙商定,由刘晓龙利用其管理物业公司的职务便利,向各物业公司推荐该公司的消防维保或消防维修业务。

  在实际操作中,刘晓龙采用透露各个小区消防维护维修的信息、给物业公司人员打招呼,之后余某某去具体谈业务,或者在吃饭、喝茶期间向物业公司负责人引荐余某某等形式,为联华消防乐山分公司推荐和促成业务。

  判决书显示,在刘晓龙的促成下,被“打招呼”的东信、民生、乐和等近20家物业公司先后与该公司签订了100多份消防维保(维修)合同,涉及到时代东安、莱佛士帝景、亚马逊等40多个小区。

  根据双方约定,刘晓龙按照消防维保合同总价的20%、消防维修合同总价的10%标准收受该公司的“提成”。截至案发,联华消防乐山分公司与道和远大乐山分公司先后支付刘晓龙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38933元,其中最大的一笔157463元,最小的一笔1600元。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刘晓龙还在两个电梯维修项目中,受施工方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审核该公司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资料及拨付款项过程中予以关照,非法收受该公司“好处费”26000元。

  获刑两年半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晓龙是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6493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刘晓龙辩护人辩护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部分物业公司和联华消防乐山分公司签订合同系经刘晓龙促成等,应对相应金额进行扣减,法院查明,余某某为了给公司承揽更多的消防维保和维修业务,基于刘晓龙的职务身份,请托刘晓龙为其公司向各物业公司推荐和促成业务,同时刘晓龙对该请托事项明知并持续实施了向物业公司推荐该公司业务的行为,符合“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同时刘晓龙非法收受该公司多次支付的好处费共计738933元,即使部分物业公司否认刘晓龙有推荐行为,部分项目余某某认为靠公司自己争取,但不影响受贿金额的认定。

  10月12日,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晓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被告人刘晓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6493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令人深思!

  如何监督握有公权的“临时工”?

  在规定时间内,刘晓龙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刘晓龙案尘埃落定,但如何加强对握有公权“临时工”的监管,却依然令人深思。

  今年7月,乐山市纪委监委曾对该案的查办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据专案组工作人员介绍,刘晓龙刚被留置时一脸茫然,丝毫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我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党员,我不是你们的监察对象,我收的也是私人公司的钱,应该不犯法吧……”

  随着办案人员对《监察法》的深入讲解,被留置后的第二天,刘晓龙的心理防线逐步崩溃。刘晓龙作为乐山市住房保障局物管科工作人员,从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监管工作,行使的是公权力,显然属于监察对象。

  “办事就收钱,刘晓龙几乎已经到了雁过拔毛的地步。”专案组干部卫勇金一语道出刘晓龙的贪婪。收受好处费22次、共计764933元——面对列出的清单,刘晓龙悔不当初。庭审现场,他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不起组织、单位领导、同事和家人,他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改造自己,争取重新做人。

  针对此案,专案组组长曹敏说,“刘晓龙的案例让我们清醒认识到,有公权力存在的地方,就有滋生腐败的可能,与其身份和职务无关。关注‘隐蔽’人群,堵住制度漏洞,将是我们接下来努力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