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小伙同时收到录取通知书和判决书 应罪则罪与上大学并不冲突
最热文章
  • 中通快递员强奸女客户……
  • 业主办不了房产证起诉……
  • 已收到新公司入职通知……
  • “徐玉玉案”案情梳理……
  • 快递成“慢”递 ……
  • 江西法院审理涉黑团伙……
  • 检察院末检工作进校园……
  • 最新文章
  • 最高检党组会:减少形……
  • 2019年中央部门预……
  • 中纪委《以案示纪》系……
  • 杭州保姆纵火案民事诉……
  • 4月1日起内地居民出……
  • 中国公民在莫桑比克遇……
  • 百度、搜狗等公司因骚……
  • 小伙同时收到录取通知书和判决书 应罪则罪与上大学并不冲突

    王节    时间: 2018-08-18  点击量: 410

      今年刚高考完的重庆市大足县青年小刘,在网吧里丢失了自己的手机,一念之差就拿走了别人的手机,之后,他因为判盗窃罪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小刘几乎同时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判决书。按法律规定,缓刑执行期间,小刘不能擅自离开户籍所在县、市,那么他能不能读大学呢?

      对于这个问题,不少网民抱有“幸灾乐祸”的态度,认为犯有盗窃罪被判处缓刑的小刘,就应该被剥夺读大学的权利,以为这才是符合法律的“正义”。

      其实,应罪则罪与上大学的权利并不相互冲突。

      首先,目前的缓刑判决,是针对小刘之前偷盗行为的公正判决,这跟之前争议颇大的“高考生考上大学就能被不起诉”有着本质区别。高考考生这个身份并没有成为本次案件“法外施恩”从轻处理的理由。小刘受到了应有的惩戒。但是,严肃法纪、严刑峻法,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搞法外施刑,剥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目前小刘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他是不能够擅自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能够通过正当渠道,到外地就读大学。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办法》还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离开户籍地的,可以依法申请,需经考察机关批准后,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就新闻报道来看,目前问题主要在于小刘的父母亲对他相当失望,不愿意给他出大学学费,而派出所在积极做工作,希望能够帮助小刘读大学,这也体现了一线司法机关的人道关怀。

      宽严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才是法治之道。把一个初犯的年轻人一棍子打死,就此剥夺他正常上学、就业、回归社会的权利,这并不是正义,只会为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所以,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年龄不满18周岁,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进行犯罪记录封存。

      此外,之前不少个案中,未成年人罪犯在积极悔罪、退赃,被依法从轻处罚之后,是能在缓刑期间继续就读大学的。甚至武汉一名大学生在被检察机关不起诉三年之后还当上律师,成就了“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故事。

      当然,这一切针对未成年人,以及年纪较轻的初犯的宽严相济的处理方式,并不是一味的纵容姑息,而是结合严格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犯罪性质、情节、悔过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并且有严格的社区矫正程序。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就提到,各级检察院“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2316名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经检察官帮教后悔过自新、考上大学”。

      小刘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缓刑、社区矫正并没有剥夺他上学的权利,应罪则罪与上大学的权利不应相互冲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