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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一房二卖”,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购房者诉求呢?

    王节    时间: 2018-03-22  点击量: 541

    最近,大亚湾区法院通报了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购房者席某状告一房地产公司,请求该司承担因其“一房二卖”而产生房屋溢价损失39万多元,和一倍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款8万多元。但这一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只签了认购书未约定重要条款违约责任, “业主”败诉

    201410月,案外人刘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一套房,并向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一部分房款。

    9个月后,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刘某的变更申请函,将该房屋的购买人变更至某名下。同时,席某也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

    这份《房屋认购书》约定的内容,与上述房屋认购书确定内容一致。同日,原刘某支付的首期款一并更名至原告席某名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8万多元房款的收款收据。

    但没想到,20163月,被告房地产公司将这套房产,另行出售给了其他人。

    开发商“一房二卖”,为什么法院却没有支持席某的诉求呢?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认购书》仅约定了订购房屋的房号、位置、建筑面积、价格及付款期限,要明确约定双方,需要另行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如果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如果对于房屋的交付标准、交楼时间、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过户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未作约定,则不符合将《房屋认购书》视为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形。

    法律小常识:遭遇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

    1、起诉另一个买家

    《物权法》规定,对于房屋这类不动产,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以后,才能取得所有权。所以您购买了商品房之后,并不代表房屋就成您的了。购房者应当及时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商品房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房子就是谁的。

    我国法律是禁止一房二卖的,但这并不是说另一个买家就得不到房子。实际上,我国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在开发商把已经卖出去的房子又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只要第三人不知道房子已经卖了出去,而且第三人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支付了房款,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那么房子就归第三人所有了。因此,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起诉另一个买家的话,一般不会成功。

    2、起诉开发商违约

    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如果其瞒着购房者,私自将房屋又卖给他人,那么则构成商品房买卖违约。因此,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应当及时起诉开发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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