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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节饮酒需注意:情谊虽浓仍应谨慎

    王节    时间: 2018-02-16  点击量: 410

    一、醉酒致死,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其中一人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共同饮酒人也有一定责任。

    如何界定共同饮酒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虽然人们的饮酒习惯以及体质差异造成每个人的身体对酒精产生不同的反应,但饮酒过量会致人体健康受损乃至死亡应是一般人的常识。这种常识在具体纠纷中就构成当事人双方“合理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共同饮酒人如果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则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的分配比例又该如何划分?

    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应当按照双方安全注意义务的比例来分配。饮酒作为一种自由行为,饮酒人在醉酒以前处于清醒状态,其对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故陷入丧失控制和判断能力的状态主要是由饮酒者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对防止饮酒过度引发损伤负有主要安全注意义务的应当是醉酒人本人,其应当承担因自己没有尽到该义务导致醉酒死亡的主要责任;而共同饮酒人对防止饮酒过度引发损伤负有次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二、因实施情谊行为而导致侵权的法律效果

    在现实生活中,好心办坏事的情况时有发生,施惠人原本是出于良好的动机,为他人无偿提供帮助,但最终却可能产生负面效果。特别是当受惠方因情谊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原本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情谊行为,就将可能引发侵权之债,从而进入法律规范的管辖范畴,并以法为据,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

    1.受惠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实施情谊行为的过程中,受惠人在接受施惠人所给予便利的过程中也可能遭受一定的损害。受惠人对施惠人的情谊行为不存在给付请求权,一般属于“法外空间”。如果施惠人在情谊行为过程中未导致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则此种情谊行为仅处于“法外空间”,是纯粹的情谊行为。但施惠人在从事情谊行为的过程中使受害人产生损害,由此进入民法的调整领域,情谊行为就由“法外空间”转化为侵权行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引发侵权责任。

    鉴于现行法律对于因情谊行为而引发的侵权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在产生纠纷的情形之下,对受惠人的合法权益救济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予以解决。

    值得考虑的是,因情谊行为造成侵权的后果时,行为人对于受害人应承担补偿责任还是损害赔偿责任?其属于补偿责任,正是因为情谊行为中施惠人的无私利他性,在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应该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判定施惠人对受惠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2.责任的减轻

    情谊行为之债中通常会存在对施惠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受惠人在接受施惠人的情谊行为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违反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构成与有过失,应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对施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予以减轻。

    另一方面,施惠人基于情谊行为的前提,在对受惠人为无私利他行为过程中附带产生一定的损害,基于鼓励施惠人无私利他行为的考虑,结合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一般观念,对施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该予以适当减轻。

    但应注意的是,在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行为时,不能采取过于僵化的标准,而应重点分析行为的本质属性。例如,在好意同乘中,搭车人主动要求分摊油费的行为,并不影响车主同意其搭车行为的无偿属性,双方之间并不因油费的给付而成立运输合同关系。

    综上,基于与有过失规则对施惠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属于法定减轻规则,基于鼓励无私利他行为的考虑对施惠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属于酌定的减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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