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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花横向爆炸伤人右眼 法院:双方均有过错三七分责

    王节    时间: 2018-02-14  点击量: 499

    湖南人曾某用香烟点燃了“步步高升”烟花后,本应向上飞升的烟花弹却横向爆炸,曾某被飞溅的筒体炸伤右眼,成了几年就要换一次义眼的残疾人。

    湖南省耒阳市法院认定烟花制造商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显然存在缺陷,应赔偿经济损失29万余元。

    法院认定:烟花横向爆炸显然存缺陷

    经法院审理,认定了以下事实——

    2016522日,曾某姐夫从零售商店订购了“步步高升”等烟花,524日唐某将物品送到曾某家中。

    当天晚上,曾家人开始燃放烟花,曾某姐夫燃放了四五个烟花后离开现场,曾某继续燃放。

    当曾某用香烟点燃一个“步步高升”烟花后,筒体被炸出箱体,将曾某右眼击伤,曾某右眼部当即流血。

    曾某亲属即通知唐某,唐某到现场后向耒阳市公安局小水中心派出所报案。曾某被送往医院检查。

    在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入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巩膜裂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眼睑裂伤。

    2016819日,曾某右眼被植入义眼。

    201696日,曾某委托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做伤残程度鉴定,该所评定曾某的伤残程度为六级。

    涉案烟花系银宇公司生产的C级类产品,外包装盒有燃放说明和安全警示语。零售商店是从祥和公司进购的烟花。事发后,零售商店向曾某支付了22000元。

    法院认定,曾某在燃放银宇公司生产的烟花过程中,烟花弹未正常向空中发射,发生箱包横向爆炸,飞溅的筒体击中曾某右眼,致曾某受伤,该涉案产品显然存在缺陷。

    烟花生产商被判赔偿29万余元

    法院认为,银宇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应严格保证产品的质量,但由于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产品的缺陷是销售者的过错产生的,故曾某因使用涉案产品遭受的损害,应由生产者即银宇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零售商店和祥和公司作为销售者,在本案中无需承担销售者的责任。

    银宇公司如有证据证明产品缺陷是由零售商店或祥和公司在销售中的过错造成的,可另案向其追偿。

    法院还指出,烟花爆竹本身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知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危险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使用产品,但曾某在燃放前未仔细阅读该产品使用说明及警示内容,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应减轻银宇公司的侵权责任。

    对于曾某的损失,法院酌定由曾某自行承担30%,银宇公司承担70%

    对于赔偿的内容和金额,法院认为曾某要求银宇公司赔偿损失80万余元中的29万余元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过高部分及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2017121日,湖南省耒阳市法院判决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曾某损失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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