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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境外购买大量手枪子弹获刑 男子称不知是走私上诉被维持原判

    王节    时间: 2017-02-21  点击量: 412

    刑事犯罪构成是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入刑的标准,长期以来,我国在分析刑事犯罪构成时都是学习苏联的四要件模式,虽然现在刑法新理论逐渐兴起,但刑事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模式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其中犯罪的主观要件指的是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这是刑事案件很难确定的要素,因为很多时候司法工作人员很难确定行为人的内心意思,而且仅仅因为主观上导致量刑上的巨大差异往往使公众难以接受。在认定主观状态,也不能仅仅根据行为人的言辞,也是要靠证据说明的,因为行为人被逮捕之后往往狡辩称自己没有犯罪故意,借而逃避法律制裁。

    自称从小喜欢枪支,王某伙同刘某前往泰国购买枪支、子弹,后通过乘坐飞机和驾车的方式先后携带入境,最终在天津被查获。经鉴定,当场起获国外制式枪支4支、枪支散件19件、国外制式手枪弹和运动枪弹共计1446发。一审因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刘某十年。

    宣判后,王某上诉称,他因从小就喜欢枪支,所以才去购买,不知道这是走私行为。刘某则否认参与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辩护人提出,二人的行为均不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市高院认为,王某、刘某的供述证实,二人先后两次前往泰国清迈市购买枪支和弹药,先埋藏在当地,后多次商议如何将上述枪支、弹药带回国内。2015年6月,王某提出前往泰国清迈市去取二人埋藏的枪支、弹药,刘某虽未一同前往,但承诺如将其枪支、弹药带回国,其将给王某一定的酬劳,并为王某打印前往泰国的路线图。在王某找不到埋藏枪支、弹药的地点时,刘某通过手机发送埋藏枪支、弹药地点的图片,为王某顺利将所购买的枪支、弹药运输入境提供帮助。

    一审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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