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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交通事故

  • 地区:山东-东营    分类:-    悬赏分:10    回答数:1     2014-02-27 08:30
  • 2012年1月17日荣乌潍坊高速路段大雾天发生连环车祸,我亲属一人造成高位截瘫,完全不能自理。为此一审判决我车的后车主石油大学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几番开庭,中院又提出要求前车有责任。请问这是不是明显的不合处理规定,而且不顾受害人死活的一种变相拖延?多谢赐教

已采纳回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应当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进行,民事案件主张不告不理原则。

律所: 回复时间:2014-02-2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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