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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答 合同无效纠纷

  • 地区:甘肃-兰州    分类:-    悬赏分:5    回答数:0     2018-09-08 15:51
  • 2012年8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白银农场种猪场合同,包括猪舍、库房、管理用房、配套设施及其苜蓿地52亩,承包期限为15年,从2012年8月29日到2027年8月28日,并且约定年租金、申请人、被申请人权利等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于合同内容真实意思表达没有异议。但是被申请人欺骗申请人该猪场建设于黄河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其附属设施排污管道的架设及其排污所造成的污染违法,并且被申请人自称该种猪场建设地盘属于国有土地,由白银监区所管辖的,不存在违法建设及其违法排污。直至2013年9月初,靖远县农牧局对于规模养殖场排查摸底发现,被申请人建设猪场建设在黄河500米范围内,并且排污口距离猪场100米处,排污物通过自流方式流入黄河。靖远农牧局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立即去找被申请人,立即切断排污口,立即建设污染物防治配套设施。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坚持被申请人的猪场合法,对申请人提出要求置之不理。2013年9月底,靖远县农牧局强行切断排污口并进行对污染物进行了清理。2013年10月29日,申请人自主申请对该猪场进行改造升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要求项目前置条件办理环评、安评、用地审批相关手续需要被申请人协助,而被申请人仍然置之不理,申请人无法办理,致使猪场改造项目无法落实,排污口的切断,猪场整体经营程序破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约定申请人权利义务:1、第3款约定:申请人在承包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设施状况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基础设施,如需改动或扩增设施,应事先征得被申请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者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未经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擅自做出改变的,申请人必须回复原状,并且赔偿由此给造成的损失。2、第6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者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对于排污口被靖远县农牧局切断,被申请人置之不理,这是被申请人擅自更改合同中构筑物等基础设施内容,这是被申请人首先违约,理所当然申请人有权拒绝,更能够拒绝承包费的缴纳。直至2017年7月被上诉人上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租费,而对被上诉人面对首先被申请人隐瞒猪场建设选址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污直接露天排放,自流到黄河违法不停止,违约不纠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现在上诉如何办

    在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坚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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