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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答 拖欠工程款13年不给

  • 地区:黑龙江-绥化    分类:-    悬赏分:5    回答数:0     2018-01-25 18:25
  • 2005年我挂靠承包了黑龙江省绥棱县长山乡三吉台中学教学楼工程,并以被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对该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在工程增加一层见利润可观的情况下,被告将工程抢去,因此导致我工程款尚有282,662.00元被其截留至今没有给付。为此,我在2007年向绥棱县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绥棱县法院两次故意错判,两任院长多年数次推诿、扯皮不作为;涉案三任法官索贿等,致使案件十年不决。 1、两审法官索贿不成故意错判本案2007年一审查明事实后已定我胜诉(审判长邹会兰为了得到两万元钱给我看了胜诉判决书),但因我没有将邹会兰索要的两万元钱如数送到结果败诉。一审败诉我不服上诉到绥化中院,还没等中院再审邹会兰就亲自到绥化找人疏通,被迫无奈我只好撤诉。绥化市检察院将本案抗诉至绥化中院,法官邹会兰又故伎重演派她的副手,乘坐被告的三菱吉普车两次去中院进行疏通,结果是在市检察院两名检察官据理抗争下,绥化中院才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勉强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邹会兰又与重审主审法官李树东策划了(2010)棱民一初字第19号错误判决。2、两任院长均推诿扯皮不作为本案发回绥棱县法院重审,绥棱县法院本应纠正一审的错误做出正确的判决,然而绥棱县法院重审后不但没有纠正一审的错误,还篡改了案件事实,对我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了全盘否定或不认定或隐瞒,并将能部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选择了相反的认定或无限放大性的认定。对被告伪造或变造的、没有经过质证的、已经放弃了举证权力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进行了全部认定,最后做出了与一审一样的错误判决。宣判的当天我就向时任院长常云龙提出了抗议,抗议这是一起人为的故意错判,质问院长是绥棱县法院自己纠正还是我到有关部门通过控告纠正,院长当即表示接受我的抗议,要求我不要上访,法院不怕磕碜自己的错误自己纠正,并成立了以其为组长,专审委员袁哲浩和原民一庭长刘月明为组员的三人专案组,同时表态必要时他亲自审理。专案组成立后,对此案进行了一年多的调查,一年多的时间里,我无数次到法院或电话进行催促,但都被以各种理由给予推脱和敷衍了事,直到其离任也没有进行处理。 常离任敖秉慧院长到任后,我多次找其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但每次接待我时敖院长要么答应我尽快再审,纠正重审错误;要么让我接受调解,给我一定补偿,但每次都是空头支票,没有一次兑现承诺。最后,在我不断上访和控告的情况下,敖院长才在2014年5月6日做出再审裁定,并再次承诺一定会纠正重审错误,并告知再审判决将由审委会最后决定,让我相信法院一定会做出公正判决的。然而,再审后合议庭还没有合议,再审主审法官就明确告诉我败诉,可见敖院长告知我的再审判决将由审委会最后决定,还是空头支票,还是在忽悠我。因此,让我无法相信绥棱县法院对本案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3、再审法官有嫌不避目的明确绥棱县法院在2015年3月30日对本案再审时,主审法官张忠林有明显偏袒被告和谷昌利及霍春才的举动。其主要表现在诱导、暗示、提醒被告和谷昌利及霍春才进行质询和质证;允许对方本应在辩论时提出的问题,而提前在质询和质证阶段进行了提出;允许对方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允许对方将手机带入法庭,并在法庭随意走动、随意拨打;允许对方当庭提交证据。主审法官张忠林不但不制止,还总结性的让书记员记录;不允许我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要求我此时只需记录辩论时再解答;不允许我方提交证据,并对我方人员进行严格安检,而对谷昌利儿子不做任何安检允许直接其进出入法庭。因此,对我和我的代理人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由于主审法官张忠林偏袒被告和谷昌利及霍春才,使被告和谷昌利胆大妄为,竟敢在法庭当庭对我和我的代理人进行谩骂,甚至要对我们进行人身攻击;由于主审法官张忠林偏袒被告和谷昌利及霍春才,使得法庭辩论无法进行,致使我陈述没有完成,庭审急急忙忙草草收场。我针对法庭发生的一切,以及庭后才得知本案再审主审法官张忠林与被告冷海洲是同学关系,且张忠林的直接领导与谷昌利是近亲属关系。即张忠林的直接领导是谷昌利的侄女婿。为此我向县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回避,县法院依据再审时的录音录像和有关法律批准了我的申请,并先后两次安排两名法官对本案阅卷准备重审,但不知何种原因在下达传票后又告知我不能重审,只能调解。同样,直到敖离任,现任院长来至今也没有进行处理。 当事人:张克军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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