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有一套公有住房,亲奶奶去世后,无遗嘱没有发生继承。98年爷爷再婚。再婚后签订了这套公房的购房合同,登记在老人一人名下。
这套房改房,以住房补贴充抵全部房款所得。住房补贴25万,抵扣房价款13万,钱余12万。没有发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
按照部队文件,自下达离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我爷爷批准离休时间为1985年,停止计算住房补贴,终止点在再婚前(98年再婚),但购房合同是再婚后签订并取得产权证。
遗嘱核心: 将属于我的房产份额的二分之一遗赠给孙子孙女共同所有,剩余的二分之一留给两个儿子共同继承。我的住房补贴中属于我个人份额中的二分之一留给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剩余的二分之一遗赠给孙子孙女共同所有。
1.房子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2.遗嘱中仅仅提及对属于我爷爷的房产份额作了处分,没提及全部房产份额,是否会有歧义?
3.遗嘱中房产处分没提及再婚老伴,她是否还有份额? 4.是否存在房屋增值部分的再次确权?如有该如何确权?
5.婚前住房补贴抵扣房款后剩余的12万,再婚老伴应占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