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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求助二审代理

  • 地区:福建-福州    分类:-    悬赏分:5    回答数:1     2015-09-01 13:06
  • 求助二审:因农村祖遗房屋(清末年间建)被村民侵占而诉讼,双方都没有产权证,原告提交51年政府房地产登记存根,2010年申请危屋村委会确认证明。被告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国土局查证是假证。一审判定:本院认为,房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陈英坤在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先农村迎安井8号拥有房产,但其未能提供房产的权属证书,其提交《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申请书》及村委会证明不能作为认定房产权属的依据,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中、王铭的诉讼请求。13178119388

已采纳回答

你好,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二审支持您的诉讼请求可能性不大。

律所: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09-0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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