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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合同纠纷 咨询

  • 地区:江西-赣州    分类:未分类-合同协议条款    悬赏分:0    回答数:1     2014-10-27 22:03
  • 2013年2月,我们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受其委托对其开发的一个楼盘进行结算审核,出具初稿后,按程序应该施工方提出异议,提交补充资料,但是,经过两次提交补充资料后,造价都无法达到施工方能接受的结果,这个过程中,委托人代表始终站在施工方的立场说话办事,两次补充资料不是有施工方去办理,却都是这个委托人代表安排办理,我们发函件要求有异议应该提供经建设方认可的书面资料,委托人代表却以施工方不予认同为由,一方面提出违反规范规定高估高算的不合理计价要求,另一方面要求终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经过了解,原来这个委托人代表是这个项目的大股东,也是施工单位的大股东,所以他的目的是要把造价算的越高越好。他们提供不了新的合理的补充资料,造价无法算到他们想要的高度,就以施工方不予认同为由,不认可我们的审核结果,并要求终止合同。咨询合同是有约定审核结果经建设、施工方确认,结清咨询人咨询费用后合同终止。那么,上面说的这种情况,这一条适用吗?事实上我们已经做完了大部分(90%以上)的审核工作,只因这个委托人代表挂着委托人的名义却做着施工方的事情,致使审核无法达成一致结果。委托人就此以没有达成一致结果为由,拒付合同约定的审减额的提成费用给我们(约有27万元),请问,通过法律途径,我们能收到这笔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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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上应该按照合同执行,你看一下合同,委托方中途解除合同如何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那就应该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来处理,总之,对方提出解除合同,你们如果不同意解除,对方是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0-28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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