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今天发布最近的规定修改,上面说,如果未经上级批准而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5分钟者,公司会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罚,扣除一次当日工资,如果全年累计四次,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回聘!。。。这个处罚是否过于苛刻,谁万一有点事情出去几分钟给朋友送个东西什么的或者接受个什么东西什么的,超过5分钟还要被扣钱,这不是监狱吗。公司最近财务状况不是很好,是不是想借此开除我们一些老员工,然后又想逃避N+1的赔偿??
我想问律师公司规定是否合理??请律师给予帮助和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请参照法条对比一下你们公司的新规定,必要时当面去咨询律师。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08-28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