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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劳务纠纷 违约金 档案 户口

  • 地区:北京-海淀区    分类:民商事类-劳动争议    悬赏分:5    回答数:1     2014-07-28 22:42
    • 本人是2013年6月份的北京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签约到北京一家军工类的保密单位。2013年9月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保密协议),合同上写的是签约5年,违约金为23万,如果5年内任何时候离职,都要赔偿23万违约金,并且扣留档案直到5年期满。但是,工作1年以后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为了自己以后的发展不得不想换一个其它的工作。面对劳动合同又感到十分无奈,害怕自己需要赔偿23万那么多的违约金,害怕单位扣留档案和户口(甚至注销)。请问各位专家,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我的担心是否有必要? 真的要赔偿23万并被扣留档案和户口吗?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PS:1、自己当时确实是因为有户口才去的这家单位,但并不是想着混个户口就走人,主要是工作以后发现自己真的不适合这份工作,提出辞职是无奈之举。 2、签约之前并不知道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23万,不然我肯定不会签。 3、单位并没有因为给我培训而产生任何其它额外的开销和费用,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上的培训费问题。另外我离职之后也从事另外的行业,不构成竞争关系。

已采纳回答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具体请看中华律师网的劳动合同纠纷。http://www.lsbar.com/assistant/assistantContent/10309/1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07-2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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