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错误 工伤伤害
赵文才:1956年在郑铁局工程处参加工作;1960年6月6号在该单位七段五工区铁路机械厂,因测试本单位自制砂轮机时被炸成重伤(右眼被挖除、脑外伤)。
1962年5月伤口一直发炎,生活不能自理;他母亲王静一直在单位照顾他,且曾向领导申请退养;其领导沈子厚公报私仇、打击报复,在没出据任何退养手续及相关补助费用、待遇及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逼迫他们回家。
1983年赵文才在原单位补办了工伤手续,但其原单位将工伤手续移交给汝州市民政局(原临汝县民政科)处理工伤事宜;汝州市民政局当时没有给当事人明确解释,只给予40%救济、工伤医药费及生活补助费。
2013年工伤复发:左眼角膜穿孔。
2014年4月25日伤情恶化,左眼在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挖除。
据国家政策相关规定:
一、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1953年1月修订实行:(一、二、三、四 略)
1958年《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第一、九条,企业对于职工伤亡事故如果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除责成补报外,责任人应该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受到刑事处分。
1963年11月18日铁道部、铁路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因工负伤经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勿需继续住院治疗职工安置的通知:铁卫医(63)4865号、铁会通(63)88号。
二、中共中央关于精简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告。(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1、关于精简对象: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却是自愿要求回乡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乡。对老弱病残的人员不能采取甩包袱的态度......
2、精简人员待遇:精简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退休、退职处理……
综上所述:
故依照上述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追究中铁七局(原郑州铁路局工程处)相关领导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赔偿因错误精简及工伤伤害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责令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赵文才工伤待遇及赔偿。
201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