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保证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的签证或签注要在行程期间内有效。

(三)应当参加行前说明会,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以积极配合,在行前解约或行程结束后积极协助组团社办理销签手续:

(五)应当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遵守我国及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人境:

(六)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团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七)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程国家或地法令的行为等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部旅游费用。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令、风俗习惯的言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当在签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面告知统一安排三的游览项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问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后向旅游者开具发票

(二)在签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并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的情况写人《专用条款》:。

三)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并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应当召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提供《行程须知》,书面如实告知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惯例及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式(包括我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应当为旅游团队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领队人员,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八)应当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在旅游者遇到困难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1.代办签证等证件、手续的必要费2.境内日岸往返境外的交通客票费;3.境外游览期间交通客票费;4.餐饮、住宿费(不含水费):含航班等交通具提供的免费餐饮;5.游览费:含非自费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6.旅游服务费:含组团社、境接待社及其服务人员的服务费;7.境外

机场税/费;8.双方约定的其他费

)旅游费不包含以下费1.旅游者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的费2.合同约定程发生的费;3.自费项有关费;4.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5.护照费;6.境内地面服务费;7.出境机场税;8.境内段交通费;9.境外小费;10.行程中发生的旅游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 、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巡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11.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费;12.一)”中末列明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 旅游者违约贵任

(1)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川0.3%的标准支违约金,但计不超过旅游费总额。

(2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问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此给组团社或第人造成损失的,当承担赔偿责任。

(3明确表示放弃某旅游项目,要求组团社安排相应服务的,或超出合同约定要求组社增加服务的,相能无法安排相服务的责任应自行承担

2组团社违约责任

(1)在代、旅游手续或行程,组团社因末尽妥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组团社过错存在瑕疵的,组团宇上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承担补办乒续所需直接费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程的,组团还应当赔偿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必须支付的费、无法继续行的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

(2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摘自改变旅游行程(“第六条(五)3”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游览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未能补救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团队成员不同意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末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5)无正当理由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6)组团社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在受托范围内享有组团社的权利并承担组团社的义务。接待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承担责任。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故意扩大损失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一行前解约责任

1.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

(l)应当提前15日(不含本日)通知组团社,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2)未提前15 通知组团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末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约,应当按照“2)”的规定承担责任

组团社在扣除述违约金和损失后,应当一次性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组团社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7(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组团社应当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述违约金。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出团或更改行程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四)行程中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约、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或脱团的,组团社有权不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按照领队或导游规定的时间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2.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约,否则应当按照“第六条(一)2 5”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其他责任

1.旅游者因其自行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等自身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其他非组团社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限制出入境或扣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组团社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组团社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3.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或服务标准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救措施应当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组团社决定,但应当就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况以及据以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据。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组成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印刷字体确定的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的,仍以合同印刷字体为准。经组团社盖章的标有团号、出发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专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社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人,具体情况为:(表格不够可以另附,但需双方签字确认。)

姓名

性别

年龄

健康状况

备注

旅游者代表应当保证其在合同中的签章能够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对合同约定的认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何一位旅游者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权益并履行义务。

第二条  旅游手续

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手续:口护照、口签证、口出境航空客票、口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成团人数为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团号: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行程时间共 ______天____夜(含在途时间)。

(四)出发地及时间:

)返回地及时间:

(六)途经地及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间)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人民币)/人,

儿童(不满12周岁)旅游费为__元(人民币)/人,总计:大写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八)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

(九)关于旅游费的特别约定: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力‘式和时问:

(十一)交通标准:

(十二)住宿标准:

(十三)餐饮标准:

(十四)购物安排:累计不超过_______次,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

(十五)自费项和价格:                                  

   (十六)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横线内空间不够,可以在《出境旅游行程表》中详细注明。)

第四条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同意应当采用口书式、口电子邮件、口传真、口短信、口电话、口口头方式。

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一)实际报团人数末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但组团社应当提前7日(不含本日)将不成团情况通知旅游者,双方按照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组团社为旅游者办理延期出团或更改旅游线路,费用如有增减,由组团社退还或由旅游者补足。

2.解除合同,组团社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3.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重新签订合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出境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4.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提供受让旅行社盖章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等关于旅游内容和安排的资料以及受让旅行社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旅游者签收确认,并仍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出境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组团末提前通旅游的,应当按照《通条款》“第六条()2(2”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

                                                                 

                                                                 

                                                                 

旅游者或其代表:           组团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电话:                     住所:

证照号码:                 电话:

邮件地址:                 经办人及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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