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

【概述】

服务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如下特征:

1.服务合同是有偿、双务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接受服务的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2.服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服务关系具有随机性和任意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条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第一款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买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例一:新婚录像缺少重要内容,应否赔偿精神损失?】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胡某、祁某到某摄影城商定结婚录像事项。双方商定由摄影城于5月1日为胡某和祁某的结婚仪式录像,费用400元,胡某当时交纳钾金100元。随后,胡某派人到摄影城交纳了全部费用5月3日,胡某将从摄影城取回的光碟播放时,发现缺少“拜高堂、夫妻对拜、喝交杯酒”等结婚仪式的重要内容,这给新婚夫妇造成了终生遗憾及精神上的痛苦。胡某要求某摄影城退回录像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某摄影城只同意退回录像费,不同意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胡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摄影城向其赔礼道歉,退回录像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专家点评]

胡某与摄影城之问口头约定的录像协议,属于期待精神利益合同的一种。期待精神利益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基于获取精神方面享受的日的而与他方订立的合同,如看演出合同、照相合同、录像合同等等。在本案中,某摄影城有偿为胡某、祁某提供的婚礼录像服务存在瑕疵。根据我国民间结婚的风俗习惯,“拜高堂、夫妻对拜、喝交杯酒”是婚礼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而某摄影城的录像行为使胡某准备永久保存的婚礼录像资料不能完整,胡某期待的精神利益不能完全实现,给胡某造成了终生遗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损失理应得到某摄影城的赔偿。


【案例2:旅客就餐时摔伤,餐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王某到某饭店就餐。该饭店餐厅地面铺有抛光砖。王某在就餐过程中前倾夹菜时,因抛光砖较光滑,且地面有油渍,所坐持子的前脚突然向后滑动,王某两脚随之翘起,人椅向后滑动两一尺多远,王某摔倒在地。医院诊断为:第五骸推骨折,软组织挫伤,建议全休,且休息期间需人护理。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于是王某起诉要求某饭店赔偿。

〔专家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顾客进入餐厅就餐,在其取得有偿服务时,有权要求餐厅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只要顾客无损伤自身故意,无他人侵害以及本人突发疾病等情况发生,应确定为是餐厅提供的服务设施用品未完全达到安全要求,因此,顾客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在他人均未出现摔跌的情况下出现摔倒,应认为自身也有不当原因存在。因此,王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3:旅客不满意住宿条件要求退房,宾馆是否有权收取半价房费?】

[案情回放]

2003年8月28日,李某等一行4人下榻于某宾馆,住进了带中央空调的506 , 507号房间,计标准房价360元。住进去之后15分钟左右,李某4人没有感觉到空调效果,反而越来越热。于是,李某4人以没有空调为由要求退房。该宾馆以开门收半价为由,收了李某等4人的住宿费180元:对此李某于当日下午5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立即派人去该宾馆调查,并与双方人员一同到506 , 507房间进行查看,发现有空调。另一房间一外地顾客也证实从下午1点到5点多钟一直有冷气。李某则称:“现在开空调是事实,但空调至少有质量问题,当时15分钟内确实没有空调也是事实。”于是李某一行4人诉至法院。;

〔专家点评〕

李某等人退房的理由是没有空调,或空调有质量问题。但经消费者协会与双方共同现场查看,证实是有空调,且空调没有质量问题,李某等人提出的当时15分钟内没有空调的其他可能性也无法拿出证据。因此经营者对消费者不构成欺诈行为。同时,

消费者协会针对李某等人提出的宾馆开门就收半价有没有依据这一问题进行调查,经过询问物价部门,证实宾馆开门就收半价,既没有依据,也没有惯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李某等人有权向本案酒店请求退还收取的半价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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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下级案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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